壹、依據:
一、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1條。
二、 教育部體育署110年7月7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00023790號函核定辦理「110學年度補助各級學校約用運動防護員巡迴服務計畫」。
貳、甄選名額及僱用期間:
一、 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
二、 僱用期間: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錄取人員受聘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學校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
參、報名資格:報名者須具備下列資格始得報考。
一、 未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且年齡在65歲以下(38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之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 具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校院以上學士學歷(含)以上畢業者。
三、 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或已通過上述證照資格考試,並經考試單位公告成績符合資格者。
肆、報名表件下載: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即日起公告於下列網站,請自行下載使用。
一、 新北市立安康高級中學網站-校務行政公告(http://www.akhs.ntpc.edu.tw/default_page.asp)。
伍、薪資: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各級學校約用運動防護員工作酬金表」核發,並享有勞(健) 保費、職災費、年終獎金(含補充保費)、勞工退休金。
陸、工作地點及內容:
一、 工作地點:中心駐點於新北市立安康高級中學(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25號)及區域巡迴輔導學校體育班。
二、 工作內容:
(一) 提供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之運動防護與管理,包含運動傷害預防、傷害初步評估與急救處理、傷後復健等工作。
(二) 建置運動傷害防護室運作流程、進行運動防護與健康管理工作,並隨時更新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輔導學校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處理紀錄與工作報告。
(三) 規劃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有關運動安全與傷害預防衛教講座、運動傷害防護研習課程,並與區域輔導中心辦理基本防護教育工作與相關運動傷害座談會,並提升鄰近醫療院所共同照護體育班學生健康之合作意願,建構區域醫療服務資源網。
(四) 協助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健康評估與遭重大運動傷害之急救處理與轉診就醫流程;執行運動治療及復健處方,並進行後續諮商與教育。
(五) 提供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有關體重管理與安全減重之教育,預防熱傷害、體能調整不良所致疲勞與身體不適之傷害發生。
(六) 確認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防護紀錄,擬定傷害預防及復健計畫,且指導大專院校運動傷害防護實習生執行相關運動傷害防護工作,掌握復健進度、檢視恢復成效。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時間:110年8月2日(星期一)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二、 報名地點:新北市立安康高級中學學務處體育組(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25號)。
三、 報名程序:(報考者請上網自行下載報名相關表件)
(一) 採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至指定地點現場繳驗證件,始完成報名手續;通訊報名一律不予受理。
(二)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依序排列裝訂),正本驗畢當場發還(相關證件影本1份並依序裝訂成冊繳交備查)
1、報名表(請詳填報名表各欄,並貼上最近三個月內之兩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證件照片1張;另請準備同式照片1張,自行黏貼於准考證上)。
2、國民身分證(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份)。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若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須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始得報名)。
4、運動防護員資格證明書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
5、具結書。
6、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並附受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備驗。
7、運動傷害防護工作支援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8、其他證明文件。(如係原住民族請附「戶籍謄本」、身心障礙人員請附「身心障礙手冊」……等)
9、男性報名者須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件影本。
(三) 領取准考證。
四、 前述應檢附繳交報名資料及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